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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 6:55:49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办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列入试点单位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民办医院报备员额内人员人事管理。

第三条 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根据岗位需要设定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经民办事业单位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为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

第四条 民办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年度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使用计划内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第五条 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专技岗位结构比例参照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的比例确定。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实行聘用制,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民办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聘用合同终止,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不再另行安置。

第六条 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有关奖惩、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及岗位晋级等人事管理事项,参照公办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执行。

第七条 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聘用后,其基本工资比照公办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并建立档案工资。

第八条 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应及时终止或转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关系。

第九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可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进入同类公办事业单位。表现突出并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直接择优选调进入同类公办事业单位。